28岁,本该是意气风发,努力为未来打拼的年纪。可是,却偏偏有人整天游手好闲,希望天上掉馅饼,甚至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10岁的儿童。结果,不仅分文未得,还让自己摊上了牢狱之灾。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绑架案,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4年1月15日10时,孙某窜至南县中鱼口乡老街道,为制造勒索钱财的机会,先将在网吧上网的小陈的自行车隐匿,后以帮其寻找自行车为借口,将小陈骗至南县乌嘴乡等地。在寻找过程中被告人孙某多次以发信息、打电话的方式,以小陈的生命安全相要挟,向被害人父亲陈某索要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为方便取走被害人父亲陈某所付款项,将被害人小陈在南县青树嘴镇八一电排处放走。同日被告人孙某因害怕陈某报警而未取走财物,同时在回家后仍然用短信的方式向陈某索要钱财,但仍然未能得逞。
2014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窜至南县中鱼口乡班嘴开发区,以请小林帮忙并在事后请其上网为由将其带至南县南洲镇湘鄂边“同福客栈”401房间内。随后被告人孙某通过向中鱼口乡凯利门边上的超市老板胡某发送被害人已被其绑架的消息从而与被害人近亲属杨某取得联系,并以“撕票”为要挟,向被害人近亲属杨某索要人民币三万元以赎回被害人小林。但第二日就被公安抓获。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