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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卖烟草 夫妻双双入法网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4-08-07 08:09:27 打印 字号: | |
  烟草是国家严格限制销售的商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否则,就是违法行为。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销售烟草案,依法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罗某和朱某是夫妻,经营着一家烟酒商行。2009年底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朱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邵东县邵阳大道“福都烟酒城”的叶某处以每条64元、85元、95元的价格,先后购进假的黄盒芙蓉王香烟250条、蓝盒芙蓉王香烟125条、软盒芙蓉王香烟50条后,在位于邵东县的邵阳大道农林城自己经营的烟酒商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15000元,除去购货成本约31375元,从中非法获利83625元。

  2013年5月18日至2013年6月2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朱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从南县南洲镇“金叶烟酒”店相继购进香烟170余条、长沙一男子手中购进香烟110余条,在位于南县南洲镇兴盛东路自己经营的烟酒商行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77796.4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朱某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被告人罗某负责假烟的进货联系,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朱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认犯罪行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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