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正是暑假期间,天气炎热,很多学生为了凉快都喜欢到河里游泳,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又成为社会、家庭、学校的共同的责任。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童游泳溺水而亡的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家长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2013年9月11日下午1时50分左右,南县某村小学四年级学生薛某和本校其他同学在离学校数百米外公路旁的水塘中游泳时溺水身亡。原告薛某的父母以学校疏于管理,大门没有门卫管理,白天处于不关闭状态,以致薛某跑出去游泳溺水身亡,要求被告赔偿各种相关费用127926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
经庭审,法庭认为,薛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两原告是薛某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两原告在知晓薛某溺亡前曾去过学校附近公路旁的水塘游泳,但只是进行简单粗暴的体罚教育,未能使不会游泳的薛某认识到在没有安全防护的水塘中游泳的极端危性。所以作为监护人的两原告应得对薛某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村小学在取消午练制度后没有对学生进出学校进行管理,加之薛某溺亡的地点离学校只有数百米,有学生多次在事发地点游泳,学校没有及时发现隐患,故被告某某小学对薛某的溺亡也应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划分及两原告损害后果,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支付两原告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6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