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事情追朔到2013年10月12日中午,被告人童某为邓某打伤其朋友聂某一事打抱不平,遂约邓某在武圣宫南阳桥加油站附近见面,要求邓某向聂某赔礼道歉。当日13时许,被告人童某邀李某(已追诉)一同前往南阳桥,被告人童某与手持菜刀的李某到达加油站附近,后被害人邓某携带杀猪刀到达约定地点。双方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持菜刀多次拍打被害人邓某戴头盔的头部,被告人童某抢过被害人邓某别在后腰处的杀猪刀,两次捅伤被害人邓某的大腿。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邓某系锐器致左大腿两处皮肤裂创,属轻伤。南县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童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朋友是应该帮助,可以我们还是要遵守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是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