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任何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都将构成滥伐林木罪。
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依法判处李某、朱某、叶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月4日,李某、朱某合伙与叶某签订了一份树木买卖砍伐协议,约定叶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南县南洲镇白马圻电排渠两岸的杨树,以15万元的价格卖合李、朱二人砍伐,砍伐手续由被告人叶某负责办理。被告人叶某明知所卖树木达一千余株,但仅于2014年1月28日办理了两张采伐蓄积共计25立方米、株数205株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李某、朱某在没拿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请人员对南洲镇白马圻电排渠两岸的林木进行了砍伐。经鉴定,被采伐杨树1709株,计林木蓄积524.5立方米,造成滥伐林木蓄积499.5立方米。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朱某、叶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朱某、叶某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名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朱某、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考虑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