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人民法院茅草街庭调解了一起因小孩跟随其父亲上班,被机器绞伤的侵权赔偿案件,监护人工厂均担责。
原告邓小某今年8岁,其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原告父亲邓某某在被告某服装厂上班。2014年8月12日原告父亲去被告处烫衣服,原告也随其一同前往。在被告处玩耍时手不小心伸进烫台下面的出风口里被绞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27332.2元,出院后经鉴定为目前右拇指丧失功能的伤残等级属于九级。后原、被告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196.6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使原告父亲认识到自己在明知服装厂里有机器运行存在危险的情况下,还将原告带入服装厂,并且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也认识到由于其疏于管理,使原告能被带进工厂,对原告的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