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六十而耳顺。”六旬高龄,本应该是颐享天年的年纪。而吴某却仅仅因为同居老伴要和自己分手,一怒之下,投毒杀人,使自己摊上了牢狱之灾。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4年3月7日,吴某与任某同居关系经武圣宫司法所调解处理。分手之后,吴某对任某一直怀恨在心,意欲报复毒死任某。2014年5月6日凌晨,趁任某家中无人之机,吴某翻墙进入任某家院内,将事先购买的一瓶270克的“百草枯”农药投放到任某家一楼屋顶的水池桶内,由于任某及时发现未造成人员伤亡。随后,吴某于当日12时许在亲友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犯罪的危险,亦不致对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