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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过马路”酿悲剧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陈思思  发布时间:2014-11-11 10:37:50 打印 字号: | |
  中国式过马路,是网友对不按照交通规则过马路现象的一种调侃,而这种陋习正是酿成交通事故的元凶之一。最近,南县法院调解了一起因“中国式过马路”导致的交通事故纠纷。

 2013年1月25日,张某驾驶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小型越野普通客车在南县兴盛路由西往东行驶至事发地段时,将从右向左横过街道的周某撞到,致原告周某受伤,于2013年5月3日经鉴定为10级伤残。同年8月20日,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是由张某和原告周某的共同过错行为所致,张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事故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原告周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原告周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822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依法依合同进行赔偿,但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多次面对面向原、被告释法析理,提出合理的调解建议。最终原告自愿作出让步,被告也欣然接受调解,并表示会及时支付全部赔偿款34354元。
来源:南县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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