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相约去大堤上打鸟,却由于气枪走火,不慎打死同伴。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携带制式气枪,邀集周某、赵某、熊某等人,由赵某负责开车,驾驶一辆皮卡车在华容县景港镇南顶村大堤打鸟。当天上午11时许,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被告人文某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气枪走火,将坐在皮卡车后排座位的周某右眼打伤。经抢救无效,周某于2014年4月11日上午6时死亡。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