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因贪图小利丢失了诚信,南县法院判令其将不当得利所得的15000元归还给严某。
原告严某儿子于2009年拾得卡号为6221885610002515247的邮政储蓄卡一张,因粗心大意,将该卡与自家的其他储蓄卡混在一起。2013年3月26日,原告严某到储蓄银行中鱼口营业所存钱,误将15000元存入所拾卡中。此后,原告严某多次与被告刘某(原告严某儿子所拾银行卡户主)联系,被告刘某以银行卡遗失不予理睬。但邮政银行需要户主本人拿身份证进行挂失或者修改密码后才能将钱取出。因此,原告严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刘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刘某未能提供合法占有15000元的依据,且造成原告严某的财产损失,被告刘某取得该笔款项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原物。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