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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元引发伤害案 行凶者悔恨且获刑
作者:陈思思  发布时间:2014-12-05 09:07:49 打印 字号: | |
  因四百元的装修费协商未果,争执之下,被告肖某将钟某砍致轻伤,被南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被害人钟某负责被告肖某住房的装修工程,约定装修费用为4800元,因装修质量问题,被告肖某扣1000元装修款未付给钟某,两人一直就1000元装修款协商未果。2014年8月7日19时许,钟某伙同自己的朋友来到被告肖某经营的时尚顶尖发廊,要求其交付1000元装修余款,被告肖某只愿意付600元装修款,两人意见不合,钟某遂伙同其朋友打砸美发店内的美发镜、座椅等物品,被告肖某遂从店中厨房内取得菜刀一把追砍钟某,钟某试图躲避,两人在追跑中,钟某的左前臂被砍伤。被害人钟某系外伤致左前臂皮肤裂伤、左尺动脉断裂及左尺神经断裂,属轻伤。

  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钟某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肖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肖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肖某与被害人钟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费用共计5.5万元,并取得了钟某的谅解,故对其作出缓刑判决。
来源:南县法院办公室
责任编辑:陈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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