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交友网站的兴起,给单身男女们提供了更大的婚恋平台。但这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温床。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通过交友网站假冒警察,骗财骗色案件,该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一年。
汤某系无业人员,2011年3月,汤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百合网与被害人姜某结识。事先,被告人在网上发布身着警服、手持枪械的照片借以显示自己的“警察身份”,在与被害人姜某用QQ交流时,又多次谎称自己是警察、在长沙市公安局上班,并多次谎称自己要到外地办案等,骗得被害人姜某对其“警察身份”的信任;并谎称自己没有结婚,骗取了被害人姜某对其“未婚”事实的信任。之后,身穿警服,前往被害人姜某家中,使被害人姜某及其家人对被告人的“警察身份”和“未婚”的事实均信以为真。进而,被告人汤某与被害人姜某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汤某以想买一台单反相机但缺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姜某人民币8000元。
2013年2月,被告人汤某又采取上述手段,通过QQ联系到刘某,谎称自己在南县公安局工作,骗得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与被害人刘某发生性关系。
2013年11月29日,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汤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而对其行政拘留,至此,汤某的招摇撞骗行为才得以发现。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在家人的帮助下,已退还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供犯罪使用的警服、臂章、警用催泪喷雾剂等警用装备,应当予以没收。被告人汤某利用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冒充人民警察,骗色骗财,获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不仅是“道德行为上的错误”,其行为特征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犯罪论,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招摇撞骗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招摇撞骗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