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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挖掘机致工友死亡获刑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5-01-22 09:14: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男子因无证驾驶挖掘机致工友死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09年起,刘某在没有取得挖掘机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南县明山头镇长兴岩石厂驾驶挖掘机工作至今。2014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挖掘机在长兴岩石厂工作时,被害人任某开卡车来岩石厂,将卡车停放至挖掘机前方一米处,尾部正对挖掘机。任某下车告知被告人刘某要运一车石头,被告人刘某见任某在卡车驾驶室旁,便将挖掘机原地向左旋转100度左右去挖石头。在挖过程中,任某走至卡车尾部准备拿掉车栓。被告人刘某挖好石头,在没有确认挖掘机后方是否站有人的情况下,继续将挖掘机向左侧旋转,准备将石头放至卡车车厢上,导致任某被挤压在挖掘机尾部和卡车尾部之间,任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任某系颞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作业的相关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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