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利用好友对自己的信任,以办理酒精厂为由,骗取好友19万元用于自己的日化产品经营,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南县法院就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1年底,谭某向其好友姚某提出合伙开办酒精厂,二人经口头协议各投资19万元,资金暂由谭某统一保管使用,大型开支双方协商生效。之后,姚某分三次将19万元投资款交给了被告人谭某。2012年2月27日,被告人谭某与姚某补签了一份合办酒精厂的书面合同。被告人谭某拿到姚某的投资款后,并未开办酒精厂,而是用于自己的日化产品经营。为欺骗姚某,被告人谭某伪造了两张购买酒精及封口机共用去26.5万元的收款收据。2012年底,姚某见酒精厂仍未办起来,发现自己受骗,便向被告人谭某索要投资款,谭某先后归还了姚某24500元现金及价值约20000元的货物。因无法归还余款,被告人谭某于2013年3月离开南县,并更换了自己的手机号码,姚某与被告人谭某失去联系。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投资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