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运河管理所因运河改造工程受阻,将汤某诉至南县人民法院。法官耐心调解,促使一起双方矛盾较大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达成和解。
2006年3月30日,原告某运河管理所与被告汤某签订了《某运河管理所林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租金8800元,合同中约定“对承包段内如有工程建设需要,乙方无条件服从”。2013年省、市、县将该运河改造列为省重点建设工程。同年7月8日下文决定投资7亿改造运河。为了配合这一政策,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被告汤某认为,自己与原告某运河管理所签订了合同,依法承包林地,并办理了产权证。被告汤某同意解除林地租赁合同,承包期限未满,如原告现在要求被告砍伐树木,原告需要赔偿被告的损失。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原、被告耐心释法,反复沟通调解建议,最终使得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被告汤某于2015年4月12日前将妨碍运河改造的约1000米运河堤段外围堤坡的树木砍伐并腾空该场地后交付给原告,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损失60000元,并解除合同中该段运河外围堤坡的承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