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并在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载入宪法,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9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科学界定了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的关系,强化了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在我们党依宪执政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正值司法改革进程的当下,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不服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顺利审结,彰显了法治建设进程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化、具体化、个案化,也进一步凸显了法制建设、司法独立、依宪行政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宪政意义。
1、下级政府起诉上级政府,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
法制作为最低层次上的法治,虽然是最基本的,但是没有法制,法治就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三仙湖镇政府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机构,认为上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时,它有权独立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文从制度上明确规定了“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权力必有制约”。三仙湖镇政府诉南县国土局和南县人民政府一案,从司法实践中体现了法律制度的落实,即“有权利必能救济”,“有权力必能制约”。该案的法律适用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现实实用性也在不断的提升。
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彰显了司法独立,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权, 从狭义上来讲,即审判权。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它不仅关系到给人的权利是否能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实现的保障。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涉法性题目的专门活动。首先,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活动的独立,其包括:司法机关不受司法机关以外的任何因素干预、司法活动由司法机关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只对法律负责,只服从法律;其次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的独立,法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机关的专属权力。司法权的专属性表明,它只能有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职员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单位不得行使;第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机关是司法独立的主体,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职权时,既不依附于也不听命于其它任何机关,具有独立完整的人格。在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不服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南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了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依法依申请追加了南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对该案进行审理,最后判决撤销被告南县人民政府、南县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以及判令被告南县人民政府、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后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南县人民法院既不依附于行政机关,也不听命于行政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依法公正的审理案件,体现了在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给全社会打了一剂强心针,从一个侧面彰显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可行性和重要性;促进了我国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3、行政诉讼有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行法治、尤其是宪政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明确提出政府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否则必须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在一定程度上把民主宪政的基本理念——人道政府(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有限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责任政府(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政治和法律责任)一一付诸实践,本质上体现了人权、民主、法治的精髓。南县三仙湖镇人民政府不服南县国土资源局和南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作为司法个案,依据法律,通过独立公正的审理,救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让行政诉讼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得到公民的广泛信任和坚定支持,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