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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5-03-26 09:04:00 打印 字号: | |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永兴、熊志辉等与李明安、汤维政承揽合同纠纷11案、买卖合同纠纷4案、民间借贷纠纷1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第二次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南县宜和源大酒店装饰安装及设备物品。(详见评估报告)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肆佰陆拾壹万壹仟陆佰伍拾元(人民币4611650元)。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之日起15日。

  四、变卖方式:竞买人应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交纳变卖保证金五十万元。竞买人应在 2015 年4月10日上午11时(到帐为准)前将保证金缴至本院指定帐户(收款单位: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户:604157363825)。4月10日前,仅一人交纳保证金的,该人即为买受人;多人交纳保证金的,实行竞价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变卖时间定于2015年4月10日下午3时,变卖地点在南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竞买人凭交纳保证金的银行受理回单,经本院司法技术室确认后,确定竞买资格。

  五、上述财产按现状变卖。

  六、支付价款方式:买受人应当在买受之日起三日内将价款一次性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收款单位:南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县支行;账户:604157363825)内。若逾期视为买受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咨询电话:0737-5224615;15007375181

  联系人:聂法官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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