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论借贷案件中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
作者:蒋双双  发布时间:2015-03-30 11:39:23 打印 字号: | |
  摘要:在民间借贷纠纷以及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借条、借款合同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借款合同上的签字是否由本人亲笔书写对认定案件事实来说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查明案情需要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而此时举证责任的正确合理分配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债权的实现以及债务的承担。

  关键词:笔迹鉴定;举证责任;借贷

一、现状

实际审判实践中出现过这样的情况:原告持借条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而被告否认借条上签字为本人亲笔所写,乃伪造的借条。此时,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签字是否为被告亲笔所书写,需要申请司法鉴定来查明事实。对此,应该由谁来承担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呢?即应该由谁来申请司法鉴定呢?

二、综述

关于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现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张智慧在2004年9月6日江苏法制报第三版刊载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文中主张: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提出抗辩,但未举证,也未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应该依据原告的举证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宜黄县人民法院唐晓蓉于2014年9月24日在抚州法院网发布的《遗嘱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一文中也认为, 原告提交了其父的自书遗嘱,他的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来说已完成。被告反驳称遗嘱并非父亲亲笔所写,法院应该将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即遗嘱的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笔迹鉴定的申请,如果被告逾期拒不提交鉴定申请,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程浩2013年10月24日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的《浅析笔迹鉴定的法律责任》一文中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借条,而被告质证认为该条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写,对此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双方均未申请作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案件关键事实难以认定。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原告如果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由原告自己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其不申请,只能认为其证据不充分,承担败诉的结果。

(三)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

周飞在2014年7月9日江苏经济报第B03版刊载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一文中认为,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原告首先应当完成其证明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或证明借条系被告所书,则完成了举证责任,此时被告若否认则由被告申请司法鉴定;姜燕 蔡亮亮于2005年8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发布的《借据的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关键要看原告是否有其他证据来佐证》中的观点是:当原告持“借条”,被告否认借条的签字时,不能因为原告对借条的形成作了必要的说明,法官便就此达到“较强心证”,从而据此确信借贷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并据此转移分配举证责任给被告,原告必须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才完成了其举证责任。

三、分析

综合当前理论及各法院审判实践来看,上述三种观点的理由主要如下:

(一)主张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1、从举证责任规定来看: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已向法庭提交了借据,原告的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来说已经完成。质证过程中,被告否认借据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书,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被告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从笔迹鉴定实际需要来看:

进行笔迹鉴定需要严格要找鉴定要求提供检材,因而需要被告予以高度配合,由被告提供其历史文字资料,或者按平常书写习惯书写所需文字检材等。

3、从司法实践和常理来看:

  如果不是真的确有借贷关系存在,原告一般不会诉至法院进行恶意诉讼,且若被告申请了司法鉴定证明了借贷关系不存在,原告需要承担败诉风险以及恶意诉讼责任。就一般借款案件来说,原告的胜诉率非常高,虽然滥用诉权的现象不是没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毕竟只是个别现象,借款一方否认借据也并非普遍情况。

(二)主张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

  1、从法律要件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来看:

此类案件中查明案情的关键法律要件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非借条的真伪。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是一份单一的借条,而被告质证认为借条上的签字不是本人所书,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在双方均未申请作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案件关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原告如果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由原告自己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如其不申请,只能认为其证据不充分,承担败诉的风险。

  2、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法官在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核时,应当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要求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借条之真实性提出异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不足,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补强,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需要申请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从而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至此,原告才完成了举证责任。

3、由原告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或伪造证据进行诉讼诈骗。

(三)主张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分配的理由

  1、从待证事实和证据的关系看: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事实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非借条的真伪,因此应由原告先完成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之举证责任。

2、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看:

被告质疑原告据以证明其所主张的借贷事实存在的借条的真实性,该借条的证明力不足,难以证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因此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

  3、从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原理看: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若不能确定其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则未完成其证明责任,需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4、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分配举证责任显属不当。

原告持单一的证据“借条”起诉,被告否认借条上的签字,法官不能因为原告提供了“借条”,对借条的形成做了说明,便就此形成“较强心证”,从而确信借贷关系的存在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据此把举证责任转移分配给被告,要求被告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

四、意见

笔者认为,综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可以在视具体案情不同分配的基础上,借鉴长沙市法院当前的做法,根据诉讼标的额进行区分:

第一,若诉讼标的额小于10万,由被告承担申请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即原告如向法院提供借条书证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则视原告完成了证明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被告若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则需要被告提供相应证据对原告所举借条签字的真实性进行抗辩,若没有其他证据,则需由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其质证的内容。

第二,若诉讼标的额大于10万,由原告承担申请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须向法院提供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原告需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即除了提供借条书证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外,还须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把借款交付给了被告,以此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确有借贷关系的事实。如原告不能提供借条以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需申请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与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相互印证,原告才完成了证明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如原告既不能提供借条以外的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又不申请司法鉴定,原告则未能完成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此时不能把申请司法鉴定的举证责任转移分配给被告。

理由如下:  

1、原告对其诉讼主张的借贷关系存在负有举证责任。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原告为证明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负有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须向法院提供借款凭据,以及证明借款已交付事实的证明材料。而原告若仅提供一张借条这样一份单一证据,则其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原告的举证责任并未完成,不能因此推断借贷关系客观存在,因而转移证明责任给被告,要求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举证责任应由提出主张者、而不是否定(主张)者承担。”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负有举证责任,若被告对其提供的证据之真实性有理由提出质疑,则其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原告除了提供借条外,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证据进行补强,原告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责任才完成。

2、分配举证责任应当考虑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根据实际审判经验,在日常民间借贷中,对于小额民间借贷,原、被告双方一般是熟人,往往采用现金交付的方式,一般不需要通过银行转账,也没有除借条外其他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的凭证;有些甚至只是口头借贷,并未出具借条。而若非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被告确实借钱未还,催款未果,债权人一般不会采取诉至法院的这样一种“伤感情”的方式向身为“亲朋好友”的债务人“要债”。

五、结论

关于借贷案件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各基层法院做法不一,笔者认为应该综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及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断,在视具体案情不同分配的基础上,根据诉讼标的额进行区分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举证责任,达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
责任编辑:刘?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振兴东路2号

邮码:413200

电话: 诉讼立案:0737-5821228 0737-5236826 办公室:0737-5221613

民意沟通邮箱:hnnxfy_mygt@chinacourt.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