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朱某于2008年8月结婚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夫妻双方要洁身自好,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补偿精神损失费十万元。2010年3月,朱某与其女同学发生婚外性行为时,被王某发现并用手机进行了拍照。后王某意欲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依协议补偿十万元。该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目前学术界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个自然人签订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是有效的,但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与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夫妻忠诚义务属于身份关系范畴,难以量化为明确的财产数额,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法院对这种违约条款往往可能因其缺乏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然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以法律原则的形式确定夫妻间忠诚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在具体适用中,若无过错的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且有证据证明被告重婚或有婚外同居过错的,在离婚财产分割请求上,可请求有过错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按约支付赔偿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法院通常会酌情考虑、综合权衡后确定支付赔偿金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