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7岁的被告人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可他竟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法律法规当“儿戏”,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近日,郭某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2013年12月3日郭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由南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社区矫正。
入矫后,郭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不按时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不定期到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未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住所地南县;报到前脱管8个多月,入矫后脱管5个多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2015年1月14日,湖南省南县司法局书面向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建议撤销罪犯郭某的缓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郭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目前,郭某已经被收监。
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是一种对犯罪分子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