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认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一般而言,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往往是出于情义,因为债务人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把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起诉至法院时,保证人都会觉得很委屈,自己又不是实际用钱的人,只是签了个字,怎么就惹了官司?从情理上说,保证人着实“委屈”;从法理上说,保证人毫无疑问要承担责任。但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2015年5月,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证债务追偿权纠纷案件:2013年6月24日,周某立据向曹某借款人民币23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2%,杨某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曹某就该笔借款提起诉讼。2014年4月11日,该案经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周某偿还原告曹某本息254 840元,被告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某追偿”。曹某在该案起诉的同时一并申请了财产保全。2014年2月22日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杨某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并于2014年2月20日执行扣划了杨某的存款46 300元。后原告杨某多次找被告周某索要因履行担保责任支付给曹某的46 300元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追偿46 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为被告周某所欠曹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并承担了保证责任,向曹某履行了给付现金46 300元的义务,有权向债务人周某追偿。原告杨某要求向被告周某追偿 46 3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为此,判决由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杨某现金人民币46 300元。
法官温馨提示:保证有风险,签字需谨慎;官司缠身时,心态要摆正;积极来应诉,权利有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