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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欲与精神病妻子离婚 法院调解化矛盾
作者:姚赛  发布时间:2015-06-04 11:20:41 打印 字号: | |
  龙某患精神疾病多年,丈夫张某某不闻不问,二次诉请离婚。日前,在南县法院法官的调解下,妥善化解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龙某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2月22日在南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龙某于2007年4月在广州务工时患有精神疾病回家长期治疗未愈。婚前,龙某父母极力促成婚事,原本指望张某某能够就近照顾女儿。但婚后,由于龙某系二级精神残疾,双方沟通困难,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导致矛盾激发,龙某病情也恶化了。2014年5月,龙某被再次送往南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某从未去探望,也没有尽扶养义务及承担相关费用,而是诉至法院要求与龙某离婚,法院基于张某某在婚后生活中对妻子的发病负有一定责任,且没有对妻子尽到法定义务,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2015年4月10日,张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龙某离婚,2015年5月18日,本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龙某的父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提出要求张某某支付龙某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及生活扶助费10万元才同意离婚。张某某认为龙某在婚前就已患病,是其自身原因,且这段婚姻也对张某某的造成了精神和财产损害,不同意支付,也无能力支付这笔费用。双方僵持不下,主审法官总结出双方的争议在生活扶助费的数额上,双方差异较大且一直调解不下,互不让步。眼看调解已经进行不下的时候,法官安抚双方的情绪,对原告张某某进行法理解释及道义感情上的劝导,对被告龙某的父亲从本地经济基础及原告方的能力水平着手,分别对双方都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某与龙某离婚,由张某某支付龙某生活扶助费2万元。
来源:南县法院茅草街法庭
责任编辑:蒋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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