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民二庭工作已近两个月时间,工作一段时间下来发现在民二庭的办案过程中,“送达难”问题已成为制约和影响案件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大因素。当然,“送达难”问题在基层法院是普遍存在的,但由于民二庭案件主要是商事类案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占80%以上,通俗来讲就是“借钱不还”的案件。这类纠纷产生的原因通常是债务人不守诚信,想躲帐赖账。既然债务人是有意而为之,就更不会主动积极应诉,“送达难”问题尤为突出。
民间借贷纠纷“送达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直接送达难
正如前文中所说,如果是债务人故意拖欠欠款,法院一般很难联系到其本人,哪怕能联系上本人,他们也不愿意接收应诉材料,做到民诉法规定的“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就很困难。一部分公民的成年家属,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出于“怕得罪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或者是提前接到债务人通知,不愿意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签收法律文书。
二、留置送达难
留置送达见证人难找或不愿合作,以种种理由不愿到场,或到场后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名,虽然《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但这不是强制性规定,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只是义务性协助,导致实践中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留置送达无法实现。第86条还规定:“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此方式看似容易实现,但在办案过程中,受送达人一旦发现被录音录像,极易产生抵触情绪,严重者甚至动手毁坏拍摄设备,我就亲身经历了好几起拍摄设备被抢事件。
三、邮寄送达难
邮寄送达难体现在难以确定送达回证上签名为本人签收,快递公司有时为完成任务,不严格审核签名当事人,造成诉讼文书并未由受送达人亲自签收;代为签名的,不能确定代为签收人身份,这就导致法院不能准确掌握法律文书的签收情况。邮寄送达难还体现在,若按送达地址找不到被送达人,或者被送达人拒绝签收,送达回执又不能及时退回就会影响法院按时开庭。
四、公告送达难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首先,法院难以知悉被送达人是否下落不明的情况,公安机关或基层组织对当地的人员流动情况也不能完全掌握。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当事人故意躲避法院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官明知其未离开居住地,但也不得不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耗时长,直接影响了案件审判时效。
民间借贷纠纷“送达难”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加强和当事人的沟通
民间借贷纠纷一部分被受送人抗拒法院的送达文书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认为一旦签收,就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法官在和当事人沟通时,务必要把签收法律文书的意义和拒签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让当事人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
二、充分发挥原告的协助作用
一般来说,整个诉讼过程中最了解被告情况的是原告,如原告能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法院的送达就能更有效率。当然,这些信息并不是立案登记的必须事项,但为了能推动审判高速有效的运转,立案庭在进行立案登记时可以尽可能要求原告提供更为精确的信息。
三、拓宽告知、送达渠道
在能够直接电话联系受送达人的情形下,告知受送达人法院已受理案件的事实,在可行条件下,通知其到法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本人不能直接到场的,要求其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视为相关法律文书已于当天送达,并由审判员做好电话录音或电话记录以备查档。
四、规范法院专递送达
法院文书的送达事关案件审判能否及时、高效、有序进行,容不得半点马虎。邮寄送达由于不是审判员与当事人直接面对面的接触,审判员对于送达过程难以完全掌握,这就要求承担法院文书送达的快递公司有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业务素质。为了规范法院专递的送达,有必要在和快递公司签订协议时告知其法院文书送达的重要性,要求公司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在送达法院文书时,务必对签收当事人进行身份核对;对于不能送达的文件,务必及时反馈信息。对于合作的快递公司,可以每半年或者一年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与其继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