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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女儿非亲生 男子将妻告上法庭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5-06-24 15:57:48 打印 字号: | |
辛辛苦苦养了两年的女儿,一纸亲子鉴定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亲生。王某一气之下,将妻子曾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南县人民法院三仙湖法庭审结了这起离婚案,判决王某和曾某离婚,并由曾某赔偿王某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31305元。 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于2011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正月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10月生育一女儿名贝贝(化名)。婚后不久,曾某即告知王某自己已怀孕,王某则要曾某在家休息养胎,自己外出广东打工,期间曾某不听王某劝阻,执意与其母亲外去广西游玩一个多月,2013年8月后王某、曾某因琐事闹矛盾,小孩周岁宴后,王某和曾某分别外出打工,小孩一直随王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双方于2014年10月底开始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联系甚少。2015年春节期间,曾某要带小孩离开王某家,王某及家人不同意,曾某丢下小孩自行离开,王某去曾某娘家接曾某,但曾某不愿回来,后曾某提出要与王某离婚,并且要求抚养小孩,不要求王某承担抚养费,王某对曾某有所怀疑,于2015年2月22日向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提出DNA亲子鉴定申请,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3月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排除1号检材的基因型与2号检材的基因型之间的单亲生物学遗传关系,即排除王某是被鉴定小孩贝贝的生物学父亲。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曾某离婚,婚生女贝贝由曾某抚养成人,要求曾某返还彩礼并赔偿王某损失20万元。 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曾某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性格差异,导致婚后时常争吵,双方未能继续培养和发展更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王某认为曾某做了有损夫妻感情的事,夫妻之间产生隔阂,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是否继续维系夫妻关系持消极的态度,夫妻矛盾无法调和,可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王某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贝贝非王某亲生女儿,贝贝与王某无血缘关系,由曾某抚养为宜;王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虽然对贝贝进行了抚养,但王某与贝贝无血缘关系,不是贝贝的生物学父亲,故对贝贝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王某有权要求曾某返还抚养费。故王某要求曾某返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具体数额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曾某违背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隐瞒贝贝的真实身份,导致王某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的贝贝,不仅造成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且还造成其巨大的精神痛苦,故对王某要求曾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本院酌情认定。对于王某要求曾某支付为结婚所花费的开支及退还彩礼金,因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应予返还彩礼金的情形,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南县法院三仙湖法庭
责任编辑:蒋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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