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人民法院茅草街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系二级精神残疾人,其监护人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被告于1997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日在南县茅草街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6月20日生育一男孩李小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在婚生小孩出生27日后就离家出走,已长达17年之久,音讯全无,原告在生活与精神的双重压力下患上精神疾病,原告及其婚生小孩一直由其姐姐、姐夫照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教育成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便仓促成婚,其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且被告离家外出近17年,至今未归,无任何通讯联系,未尽其应尽的家庭责任和义务,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遂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