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于2003年在香港游玩时经人介绍与被告梁某某相识,2006年4月10日在湖南省益阳市办理结婚登记,婚初感情尚可,后双方因性格、地域差异,2009年起便常为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从2012年7月开始,被告使用种种手段不让原告赴港探亲,甚至更换号码,人为的切断原告与之联系,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受理后,依法委托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因被告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香港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6年4月10日在益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从2012年7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两地,无任何联系。2013年9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缺乏沟通与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加上原、被告遇到矛盾后不能够正确处理,冷静面对,且被告与原告分居外出,至今音讯全无,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其夫妻感情最终走向破裂。故陈某某诉请离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