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5年2月11日8是50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原告杨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南县茅草街镇民和村通村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杨某某受伤,花去医疗费26703元。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开庭当天,原、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承办法官主持庭前调解的过程中,被告周某某气冲冲的说:“是他撞到的我,他负主要责任,我自己也受伤治疗花去10000多元了,我看他年龄大了,又是我亲戚的邻居,就没找他赔偿,而且还给了他2000元,本来都算了,没想到他居然到法院起诉我。”被告周某某同时表示要提起反诉。承办法官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告知被告周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已过举证期,被告周某某又表示将另案起诉。
由于二肇事车辆均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两人的损失只能由自己和对方负担。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尽最大努力定纷止争,承办法官当即决定将两人各自的要求综合在一起进行调解。经过一上午的不懈努力,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杨某某3000元,此款已当庭给付,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各方均不得就本案纠纷再相互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双方握手言和,一起走出了法院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