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被判刑,出狱后仍不知悔改,继续干起偷鸡摸狗的勾当的被告人刘某因又犯盗窃罪,近日,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刘某于1987年3月、1993年4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0年8月被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8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5年3月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3月17日刑满释放。
2015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前科劣迹斑斑的被告人刘某重操旧业,窜至南县乌嘴乡王某家,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从侧门进入王某家中,穿过堂屋,窜至杂屋内的鸡舍,盗窃了五只土鸡。当被告人刘某准备离开王某家时,被巡逻的村干部当场抓获,随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刘某采取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