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对携情妇盗窃邻居钱财的李某及其情妇被告人向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某日晚,被告人李某因无钱零花,便与其情妇向某商议到距李某家仅50米之遥的田某家进行盗窃。李某认为田某正在做稻谷生意,手头肯定有大量流动资金,二人遂决定于当晚动手。凌晨2时许,二人窜至田某家,由被告人李某将后门撬开,向某拉开电闸断电,后二人一起潜入室内,共盗得现金9220元,三星手机一部,手机、现金价值共计9800元,除案发后手机发还田某外,现金被二人全部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