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林地承包经营纠纷案,经法官情、理、法并融多次调解,终于妥善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案件得以顺利结案,同时也为南县南茅运河生态走廊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告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曾于2005年11月10日与2008年12月23日分别签订《公路渠道林地承包合同》和《林地承包补充合同》,由原告将南茅运河复线公路东坡堤面,路肩至运河水面(红旗桥至中鱼口与南洲镇交界处)长9300米的林地承包给李某,承包期至2039年11月10日止。2013年7月开始,南县开展重点工程——南茅运河生态走廊建设,原、被告所签前述两份合同中南茅运河沿线的约定无法依约实施。之后几年,原告中鱼口乡政府多次与被告李某协商此事未果。2015年3月,按照工程项目规划,应对沿线树木进行砍伐,其中一段由李某承包的林地,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为保证工程建设如期进行,2015年11月11日,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与李某的承包合同。11月20日,被告李某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中鱼口乡人民政府赔偿反诉人合同损失。
南县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此案,主审法官刘涓在开庭前多次组织仔细研究案情,并多次找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了解情况。12月1日起,分管院领导丁正全和承办法官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几番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于12月30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中鱼口乡人民政府与李某自愿达成了一致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林业承包合同,南县中鱼口乡人民政府也愿意给付李某林地征收的各项补偿费用共计1200000元。至此,这起历时几年未得解决并影响重点工程无法如期进行的林地承包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