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索要合法债务本是理直气壮的事,然家住南县的黄某与姜某却因采取了“偏激”的方法,最终不仅欠款没要回,反而双双锒铛入狱,悔不当初。
曾某曾于2012年向黄某借款9万元,借款到期后经黄某多次催告未还,甚至出外隐匿行踪以躲避债务。2013年9月23日下午,黄某发现回到南县的曾某,邀来姜某一同找到曾某索要欠款。为索要欠款,黄某与姜某将曾某带到宾馆及姜某的出租屋住下,不准离开,并予以跟随看管,期间还打了曾某几次耳光。一直到9月26日上午,曾某的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此案进入司法程序。
法官温馨提醒:
维护正当权益当采取合法手段。公民当学法、知法、守法,通过合法途径,采取合法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学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