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一年,感慨无限,深深觉得与当事人的沟通极其重要。
就比如说前几天吧,确认一个离婚案件的原告是否能够如期到庭,对方回答:住得太远,我就不过去你们那边了,你们直接给我寄份离婚证来就是。
还有更让人瞠目的事:原告起诉离婚立案后,就把手机号码给换了,玩起了失踪。在给被告送完应诉材料后,再联系原告却发现已经找不到人。无奈之下,只好将公告张贴在了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告贴出不久,原告主动与庭里取得联系。问她为什么要换号码,她的回答让人哭笑不得,不是说起诉六个月后就可以自动离婚了吗?
经常听到诸如起诉六个月后就自动离婚、第二次起诉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的说法。果真如此简单?我们就来看看这神奇的“六个月”的规定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吧。
《民事诉讼法》有这么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这里的六个月期限只是一个程序性规定,是为了慎重对待婚姻家庭案件,维护社会稳定所做的一个立法考量,并不涉及对实体关系的处分。诚然,在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概率比第一次起诉要大,但也并不是必然选项。还是得跟一审一样看是否达到了法定的离婚条件、夫妻感情是否已经彻底破裂。我国法律并没有没有第二次起诉就自动离婚的规定,更没有起诉六个月后婚姻关系就自动解除的说法。
后记: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前世五百次回眸,才换得今生的擦肩而过。两个人从相识到相知再到牵手走入婚姻殿堂,是用足以把头给甩断的回眸才换来的。幸福来之不易,且行还望且珍惜。愿大家都能善待枕边人,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