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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残拒不赔偿“老赖”终获刑 ——南县法院审结首批拒执案件
作者:蒋双双  发布时间:2017-05-31 14:59:43 打印 字号: | |
  • 被告人接收拒执罪判决书
  前情——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判赔偿十数万元

  事情还得从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说起,2014年6月19日早晨,家住南县茅草街镇的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在南县茅草街镇八百弓村通村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时与同样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的蔡某相撞,蔡某因两车相撞受伤,经司法鉴定,蔡某因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四肢肌力四级,评定为七级伤残;同时左眼盲目4级,评定为八级伤残。蔡某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李某诉至法院,南县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判决李某赔偿蔡某16.6943万元,李某赔偿蔡某2万元后,还应赔偿14.6943万元。

     案情——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且攻击执行干警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在限定的付款日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局干警向李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李某态度恶劣,拒绝签收并拒不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之后法院干警多次前往李某住处,要求其履行义务,李某拒不配合,还对前去的执行干警进行人身攻击,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李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审理——刑事追责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拘役刑

  2015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李某从南县拘留所提出并依法刑事拘留,经依法立案侦查后向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县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自愿履行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8种情形“老赖”构成拒执罪,2种情形可自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执罪: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2类情形可自诉: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立案条件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政策解读——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是这一道防线上的最后一环。法院所作的生效裁判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得不到最后的实际兑现。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湖南法院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2016年全省有145名被执行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拘留4592人。

  2017年5月,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两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案,两案被告人均被判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处拘役刑。这是南县首批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而进入刑事审判程序被判处刑罚的案件。近年来,南县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努力化解“执行难”,促进当事人权益实现。利用与国土、房产、建设及银信等多部门联动的财产查询系统,查询案件700余件,查询被执行人账户800余人次,网络冻结账户120个;对拒不履行偿还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利用县政府网站、南洲广场、宝塔湖LED大型电子政务平台以及本院微信公众平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期746人、发布“悬赏令”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增加社会公众参与度;与公安机关的执行联动,对8名被执行人实施上网“临控”;2016年执行各类案件758件,司法拘留38人,四年来执结标的1.5亿元。

  今年1月18日,湖南省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40家省直单位将在各自的监管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投资、置业、融资、消费、任职、入党、入伍、公务员录用、获得荣誉等各方面予以联合信用惩戒,共计33项具体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无处藏身、寸步难行,不仅无法用身份证购买飞机票、高铁票、住星级以上酒店,办理贷款、信用卡等,甚至就连子女就读高收费的私立学校,也会受到“禁止”。而符合上述8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将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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