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县人民法院九都山法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后逃逸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经过近三小时的调解,当庭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双方满意的效果。这是实行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南县法院干警不断完善司法为民措施,扎实修炼“内功”,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又一得力措施。
案情回放
2015年4月30日17时15分许,被告段某驾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的一辆轻型货车沿南县S204线由南往北行驶,行至8KM 500M路段时,与对向车道上邱某驾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邱某及车上乘坐人员刘某、邱某某受伤,酿成交通事故。三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湘雅附三、南县中医院治疗。原告邱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刘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邱某某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南县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段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邱某、刘某、邱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三受害人因赔偿问题分别起诉到法院后,考虑到三案案情基本相同,承办法官决定对该三案合并审理,并邀请县人大代表全程监督。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就赔偿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其中一位原告因为交通事故给其带来的伤害一度情绪失控,在法庭大吵大闹,庭审法官及时制止,并休庭,向原、被告宣传法律规定。负责监督的县人大代表发表意见,认为此案最好是调解,如果简单地判决,既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也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并和法官一起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后,段某感于法官及人大代表的诚心劝解,当场与三原告达成分期偿还的协议。
今年以来,南县法院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调解案件常态化,解决问题的同时,接受监督,提高了群众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