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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公司欠货款“赖账”拒执,法院多措并举治“老赖”助申请人追回货款
作者:唐伟、蒋双双  发布时间:2017-07-24 17:45:0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柳某与被告杨某、南县某家具有限公司从2012年开始一直有业务往来,原告向被告提供油漆,被告出具货单,双方一直流水结账,至2017年1月5日止,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64769元,并明确表示无能力偿还,原告货款得不到偿还,故于2017年1月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货款。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原被告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杨某、南县某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7日前偿还原告柳某货款564769元。但两被告于法定履行期间内并未履行偿还货款义务,原告柳某遂向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动态:

  一、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遭拒

  2017年5月,南县法院执行局受理柳某申请执行南县某家具有限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64769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人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杨某及该家具公司法人代表董某(系被执行人杨某之妻),要求其到法院尽快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一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绝履行。

  6月1日,承办人再次致电被执行人杨某,传唤其当天必须到执行局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再次以人在张家界为由拒不配合,且直接挂断电话,态度恶劣。

  二、执行被拒后法院再次上门做工作,公司女老板仍拒不配合当场被拘留

  6月2日上午,南县法院执行局一行4人,前往被执行人南县某家具有限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到达公司后执行法官向该公司法人代表董某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并向其阐明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董某仍然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为此执行法官当场决定对董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以督促其履行义务。

  三、为“赎回”同“赖账”的妻子,“老赖”不再赖,速带10万执行款主动配合执行  

  6月2日下午,被执行人杨某主动来到法院,且带来了10万元执行款,同时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但要求法院提前释放上午被法院拘留的董某。考虑到杨某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报告财产的义务,以多种方法逃避执行,执行局在请示院领导后,决定也对杨某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处罚款2万元。

  四、执行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被执行人积极认错,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终将执结

  在杨某与董某被依法司法拘留后,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使其深刻了解了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希望其端正态度,积极履行。6月12日杨某向执行局作出检讨书,主动缴纳罚款,并保证在案件后续执行中积极配合法院。同时在执行局的协调下杨某与申请人柳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确定剩余执行标的分期履行。

  法官释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可能被人民法院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一、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二、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8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执罪: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责任编辑:张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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