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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好意搭乘酿事故 未购保险自担责
作者:李敏  发布时间:2017-08-08 09:04:42 打印 字号: | |
  助人为乐本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应该提倡和鼓励。但是在自身条件达不到帮助他人的要求或因为一时的帮助可能给他人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时,“助人为乐”就应当慎之又慎。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件因为好意搭乘,但自身车辆却没有购买保险,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被搭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事情还得从2016年9月的一天说起。被告陈某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内开设小茶馆,隔三差五邀请一些亲戚朋友来自家的小茶馆打牌。20日这天,本案原告顾某、郑某受张某的邀请来张某的茶馆打牌至深夜12点。散牌后,顾某、郑某打算自行打的回家。陈某考虑到已是深夜,且二人又是麻将馆的老顾客,出于热情,陈某主动提出由自己驾驶二轮摩托车送二人回家。当陈某载着顾某、郑某行至南县南洲镇南洲路鑫泰宾馆门前时,与由饶某驾驶的南县大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出租车相撞,顾某、郑某均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二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郑某、顾某均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是由饶某、陈某二人的共同过错行为所致,饶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饶某驾驶的出租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支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责任险。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任何保险。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通过深入案发地了解案情,认为对本案进行调解结案更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本案被告陈某由于没有购买任何保险,却要承担次要责任,调解过程中陈某多次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数额,但自己的车辆没有购买保险,没法让保险公司理赔,且本人已年满六十,收入有限,又是好心帮助他人,请求酌情减少赔偿数额。针对这一情况,法庭通过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最后,二原告主动放弃部分权利,在其他被告赔偿数额不变的情况下,陈某向顾某、郑某各赔偿3万元现金了解此案,当事双方握手言和,一场由好意搭乘酿成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好意搭乘是指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搭顺风车”。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法律所倡导和保护。好意同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好意同乘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应适当减轻驾驶员或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主动提出驾车送顾某、郑某回家,二人没有表示反对,应当视为好意搭乘。陈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承担次要责任,应当在次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又由于陈某没有购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责任险,陈某应当自行负担相关费用。基于适当减轻被搭乘者责任这一原则,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经法官多次向顾某、郑某释明,顾某、郑某同意放弃部分权利,最后,本案在其他当事人赔偿责任不变的情况下,由陈某向顾某、郑某各赔偿3万元了结此案。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程子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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