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这是对我们生活中驾驶员的硬性规定。然而,偏偏有许多人反其道行之,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现象还大量存在。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死亡的交通损害赔偿案件,给我们广大司机朋友敲响了警钟。
2016年6月26日凌晨1时左右,租住南县城区的摩托修理店老板陈某应朋友之邀,在城郊附近夜宵摊喝酒吃宵夜,宵夜完毕后骑摩托车返回租住地点。当陈某骑车经过南县南茅复线新颜村路口时,与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车尾相撞,陈某摔倒后当场死亡,二轮摩托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规则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因多次调解无果,死者陈某近亲属将半挂牵引车一方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饮酒驾驶机动车,影响到驾驶时的自我控制和辨别能力,从而出现违规驾驶行为,危及到自身生命,陈某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经过法官多次向当事双方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主次责任进行调解结案,从而使矛盾得以顺利化解。
法官说法: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本案陈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因注意不够,违规驾驶,从而与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车尾相撞,导致自身生命丧失,给亲人带来无尽的伤痛,也警醒我们所有的驾驶员,珍爱生命,远离酒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