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6日,一份长达1300多字承载着当事人及家属满满感恩之情的感谢信以及书写着“菩萨心肠系平民疾苦 霹雳手段显司法权威”的锦旗从省城长沙送至了南县法院九都山法庭庭长李敏的手上。当事人家属以此感谢南县法院九都山法庭及执行局干警以人为本,通过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保障了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生命得以及时救治的感谢之情。这是南县法院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大力开展司法为民举措的又一镜头。
事件回顾
事情还需要从2017年5月5日20时说起。“天有不测风雨,人有旦夕祸福”, 事发当日,彭某在处理完日常的事情后,乘坐邻居曾某的农用拖拉机返回家中。当其乘坐的车辆行驶至南县茅草街大桥时,与宋某驾驶的一辆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彭某、曾某特重型颅脑损伤。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彭某因伤势严重进入ICU(重症监护室)进行救治,在救治的十余天内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且一半以上费用需自费,医院主治医生预计后续治疗费用还需20余万元,且表示如果不及时治疗,伤者肯定会有生命危险。因肇事司机无钱继续垫付治疗费,伤者家属亦无力垫付高昂的药费,无奈之下,当事人家属为保障能继续治疗,救治亲人性命,遂向南县法院起诉并提出了先予执行8万元的请求。
法院法官多方协调 8万先予执行款送至手中
在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诉讼以后,南县法院立案庭以人为本,当场立案。案件承办人李敏法官在了解此次事故的基本情况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辞辛苦,在核实了基本案情后,及时作出了先予执行裁定。南县法院执行局法官不畏艰辛、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沟通,释明先予执行的必要性,保险公司当即表示依法院裁定支付8万元先予执行款。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李敏法官及时将最新进展告知家属,给家属吃了颗“定心丸”。
当这沉甸甸的8万治病续命款送至彭某家属手中时,当事人家属的眼中饱含了泪水,直言法官关心群众疾苦,为救治伤者尽最大努力。目前,伤者喜得及时救治,已脱离生命危险,病情稳定。伤者家属为感谢法院贴心服务从而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官说法: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