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湖南省南县某乡镇的刘某,平日以骑脚踏三轮车贩卖水果为业,赚取微薄的利润以维持生计。2016年12月的一天,为减轻每天骑行贩卖之苦并赚取更多的利润,刘某下决心从贩卖水果的盈利中拿出5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机动三轮摩托车代替脚踏三轮车从事水果贩卖。眼看着生意越来越红火,刘某高兴之余,却因为心存侥幸,没有为新买的摩托车购买任何保险,为日后的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也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带来无尽的烦恼。
2017年1月26日凌晨,刘某驾驶购买还不到一个月的新摩托车赶早市,当时车上载满了水果,在行至位于南县茅草街镇三岔河桥头集市时,将同样赶早市,在路边摆摊卖菜的曾某、庞某、李某撞伤,伤后三人共计用去医药费用3万余元,其中曾某、庞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因注意安全不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伤者无责任。刘某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任何保险,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驾驶未购买任何保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理应对他人损失予以赔偿,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且未购买任何保险,法院据此依法判决刘某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官说法:为车辆购买保险既是车辆所有人的权利也是应履行的社会义务。足额的车辆保险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本案中刘某做点小生意,家中本就不宽裕,为改善工作条件,将脚踏三轮车改为机动三轮车本是一件好事,但却因为心存侥幸,忽视了为车辆购买保险这一重要工作,在因事故导致多人受伤的情况下,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给本就不宽裕的家庭带来无尽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