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我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我院2016年底财政统发工资77人,合同制法警5人,共计82人。离退休人员54人,长期临时工21人,小车10台。内设机构15个,下辖5个法庭。
2016年我院项目资金350.29万元。其中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24.5万元;专项商品和服务支出325.79万元,其中上级转移支付办案费211万元,司法救助金24万元,接访费9万元,接待费6.48万元,公车运行费8万元,人民陪审29万元,执行死刑7万元,文化建设9.8万元,书记员经费16.8万元。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2016年我院专项资金350.29万元已全部落实到位,并在2016年全部使用完毕。资金使用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各项经费使用都严格把关,反对浪费。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我院的办案开支如诉讼文书、表册用纸及印刷费;公告费;调查案件差旅费等,2016年我院共收各类案件3039件,结案2918件。用于办案实际支出为233.4万元。
执行经费与行政执行经费主要用于清理各类执行积案支出。2016年我院执行案件收案789件,结案793件。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权威。
司法救助金主要是针对被告人既无偿还能力,被害人又经济十分困难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等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支出的费用。2016年我院共为特困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7.45万元。
接访费主要用于申诉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费及息访经费。2016年我院立案庭共接待申诉、涉诉上访当事人817人,涉及进京上访5人。共支出经费9.2万元。
2016年我院公务接待费用6.15万元,主要用于来我院检查指导工作,刑事案件开庭及公务活动。
2016年我院公务用车支出15.73万元,超过财政预算7.73万元。2016年我院共有1台一般公务用车,9台执法执勤车辆,车辆保险费和购置税所需资金较多,8万元经费不能满足我院实际用车需求。
人民陪审员经费是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2016年我院共有人民陪审员74人,其中有39人参与了708件案件的审理,其中陪审员领取办案补助8.91万元,其它支出列支到行政费用中。
执行死刑经费主要用于执行死刑时,法警异地执行需要的租车费、汽油费、补助费等支出。因涉及机密,不在账目中体现。
文化建设主要用于我院的文化建设支出,我院是全省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2016年文化建设实际支出9.1万元。
书记员经费中2016年书记员工资性支出为29.06万元。
三、其他需要说明问题及建议
1、我院有103个政法编制,现实际只有干警82人(含合同制法警5人),空编21人,因工作需要,我院2016年共聘请临时工21人,除去书记员工资29.06万元,仍支出工资49.96万元,而财政预算按0.6万/人/年计算,经费缺口巨大,建议县财政在预算安排时充分考虑我院的实际情况,增加预算经费。
2、根据最高院的要求,全国法院要打造信息化法院,需要建设科技法庭、数字档案、信息查询一体化等大型项目,需要200万元资金,经费缺口巨大。
3、县级中心工作多,任务重,所需费用也比较大,希望来年预算中能够给予考虑,如三访三化、网格化工作、三创工作等。
二O一七年七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