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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两男子无证采伐“自购”林木 获刑一年并处罚金
作者:廖英  发布时间:2018-03-02 09:54:08 打印 字号: | |
  •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砍伐杨树现场
  “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各六千五百元,上缴国库。”2018年2月28日,随着法槌的敲响,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滥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放

  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合伙从万某某处买下南县华阁镇华民村河州上的杨树进行砍伐,两被告人均从事砍伐林木行业多年,均知砍伐杨树需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却心存侥幸,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杨树81株,并将其进行售卖,获得人民币1.3万余元,经鉴定,被砍杨树总蓄积量27.6349m3。案发后,益阳市森林公安局迅速采取行动,暂扣两被告人违法所得。2017年9月20日,两被告人主动到南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询问调查时,如实交代了自己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本案中,两被告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客观上非法砍伐树木27.6349m3,达到了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的定罪标准,依法认定两被告人违法砍伐杨树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法官提醒

  树木虽是自家种植的,但树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保护,不能随意砍伐。如要砍伐,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砍伐的数量、时间砍伐。如果不经批准,擅自砍伐,数量较大,就构成滥伐林木罪。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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