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南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在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所注册公司的名义,先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764万余元,折抵税款9362万余元,虚开税款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税局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群众和被告人家属等四十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