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孟某平7年共吸收38余人资金528.5万元。近日,南县人民法院对孟某平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孟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孟某平退还本案各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8.5万元。
案情回溯
孟某平从1998年开始在长沙做糖果批发生意,2006年转战望城从事糖果生产加工,糖果生产销售很好,每年盈利几十万,2009年孟某平回到家乡南县发展,成立了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小有名气,并被选为南县政协委员。因公司管理不善,公司成立后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尤其是在2011年,孟某平因旧病复发,动了大型手术,已经无力经营公司。为维持企业运转,孟某平以其个人经营的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或其公司的名义,高息引诱,广泛向亲友借款,同时还放任亲友向社会公众为其借款,通过这种“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手段,其已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28.5万元。2015年12月11日,孟某平因广泛在社会集资无法偿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孟某平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平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以案说法
本案被告人以高于银行利率几倍的方式来诱惑群众参与集资活动,一部分先投资者在获得利益后,再动员亲友加入投资行列,循环往复,从而为被告人织成一了张聚敛钱财的网。这种投资形式具有非法性和风险性,具体到本案案发后,非法吸收的资金已经被被告人使用殆尽,虽然法律已经严厉制裁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被告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赔偿能力明显有限,对于本案很多受害人来说很有可能是遭遇本息皆不能偿还的得不偿失后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重要构成要件是“公众”,出借人为不特定对象,但是如果在向亲友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在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也应当认定为向公众吸收资金。特此警示那些试图以向亲友借钱为幌子而妄想逃避法律责任的人,应该慎思慎行。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