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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县人民法院给申请执行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18-08-14 10:05:23 打印 字号: | |
  尊敬的各位申请执行人:

  您好!

  经过法院的调解、审理、裁判,您得到了最终的结果:生效裁判文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您又有了一个新的身份——申请执行人。于是您带着憧憬,带着希望,再次步入法院的大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会有两种结果:“执行成功”或“执行不能”。“执行成功”自然皆大欢喜,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人员穷尽执行程序,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没有执行可能性,则是“执行不能”。

  我们理解您对执行的迫切期望,但案件胜诉并不等同于权利必然实现,执行工作也没有您想象中的简单。执行法官要审查案件了解案情,结合实际制定执行方案,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了解其财产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拘留、罚款、失信惩戒、打击拒执等强制措施。为解决“执行难”,南县人民法院狠抓执行工作质效,不断推进执行体制改革,持续破解执行难题,充分运用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悬赏公告以及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不断挤压“老赖”的生存空间,竭尽所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但是,执行并非万能,请您正确区分“执行不能”和“执行不力”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形。一个案件能否执结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院执行力度的大小、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多寡、被执行人配合程度等等。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均无法执结,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另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法院执行人员放任不予执行,这种情形为“怠于执行”或“执行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严厉查处的对象,如若发现可以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案件当事人不应忽略民事交易行为本身所蕴含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比如,出借人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而不能事后将“执行不能”的风险全部转嫁于法院,法院的职能是保护交易公平和有序,绝非民事交易行为本身。

  希望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一切能查证的被执行人下落、财产和线索,而不是单纯性地等待执行款到账。我们的工作,需要您的密切配合与主动协助,否则,法院依职权无法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财产或者线索而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只能由您承担。

  最后南县人民法院向您承诺:我们将依法运用一切强制执行手段,竭尽所能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大力惩治“老赖”、全力攻克执行难的征程中,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希望您与我们携手前行,共同发力,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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