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官,你们法院怎么回事啊?我这案子都一个月过去了,还没有看到钱?
法官:“您先别激动,我先跟您详细说说这个案子的执行情况(略),综上,您这个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
申请人:“什么意思?我不管,我来申请执行就是让法院给我去要钱的,要不到你们就是不作为,我要去举报你们。”
法官:“是这样的,这个案子我们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确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
基于很多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有误解,认为案件一到法院,就一定能执行到位,否则就是执行干警不作为,下面结合一起案件,跟大家好好聊聊什么是“执行不能”。
骆某某与晏某某、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晏某某于2016年多次向骆某某借款用于其在广西某县的工程,并出具了130万元的借据,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于2017年6月19日前还清,但约定的还款期过了半年,晏某某仍未如约还款。骆某某认为汤某与晏某某是个人合伙关系,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将晏某某与汤某一同起诉至南县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8日,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晏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前清偿原告骆某某借款本息共计153.4万元;二、被告汤某以其在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对被告晏某某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晏某某与汤某一直没有履行付款义务,骆某某向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向晏某某与汤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询晏某某与汤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没有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同时,执行干警对申请执行人骆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即汤某在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进行过核实,未发现汤某有工程款在该建筑公司。执行干警走访了俩被执行人所在村委,村支书均表示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去向不明,家里房子破旧,且被执行人还有多笔外债未还,数额较大。案子执行五个多月后,因穷尽各项调查措施未能找到财产,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办法官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晏某某与汤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所谓“执行不能”即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或者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无法处置。对于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所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执行案件范畴。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南县人民法院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大执行攻坚宣传力度,开展“理性认识执行难”专题宣传活动,让人民群众理性认识法院执行工作。二、严格规范执行程序,杜绝不规范的使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甩包袱、推责任,减少人为产生“执行不能”的案件。三、建立“执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机制,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能得到依法执行。四、定期对“执行不能”案件进行查询,发现财产线索的立即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