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四月天2-02号楼302的房屋一套,同时启动了拍卖程序。2016年9月30日,案涉房屋在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该房屋以二次流拍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便于交付房屋,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即在案涉房屋处张贴了腾空公告,并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将该房腾空、换锁、张贴封条。
2016年12月27日本院欲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刘某某时发现该房屋封条被撕毁,门锁被更换,同时有人搬进了涉案房屋。通过了解,上述为黄某之父黄某建所为,同时黄某建把自己父母搬入案涉房屋居住,意图以此来组碍案件的执行。通过走访周边群众,承办人找到黄某建。黄某建承认封条是其撕毁的,锁也是他换的。承办人耐性与其沟通,并阐明了拒不迁出的法律后果,但黄某建态度恶劣,拒不搬出案涉房屋,并威胁承办人,态度极其嚣张,沟通无果。最后,执行法官限定其2016年12月29日前搬离,逾期法院将强制迁出。
2016年12月29日,执行法官查看案涉房屋情况时,发现黄某建并未搬离,在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执行局的大力协助下,我院当即对黄某建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送拘至常德市拘留所。提审时,承办人再次限定其于2017年1月2日前搬离,2017年1月3日本院第二次提审时,黄某建仍以非法理由拒绝搬离。至此,本院认为案外人黄某建多次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拒执罪立案侦查。
处 理 结 果
2017年1月11日,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黄某建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其从常德市拘留所提回并刑事拘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 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建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建明知法院的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协助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建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已腾空了占住的房屋,可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5月19日,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建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 型 意 义
本案的案外人黄某建私自非法占据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处理的房屋,在人民法院发出腾空公告后,有能力迁出而拒不迁出案涉房屋。后在执行法官多次劝说下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且态度恶劣,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工作,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案也向社会各界传达了一个信号,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仅是被执行人本人,案外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执行,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