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朱某平、涂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朱某平、涂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某平、涂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五日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朱某平隐瞒了自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债权等财产的事实,向南县人民法院申报无财产。后本院通过南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朱某平名下有车辆过户信息,信息显示2017年11月2日朱某平将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湘HP1008奥迪Q5小车过户到了其子朱某名下。
2018年1月26日,因朱某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债务、隐瞒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2018年4月17日,本院将朱某平涉嫌拒执罪的有关材料移送至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迫于压力,2018年5月11日,被执行人之子朱某主动将案涉奥迪车开至本院,交由本院处理,同日本院裁定扣押湘HP1008奥迪牌汽车
处 理 结 果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朱某平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8〕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且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7月27日,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9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平不服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已经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尚在审理中。
典 型 意 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朱某平,在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故意隐瞒了自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债权等财产的事实,不如实报告财产,并把车辆无偿转让给其子朱某,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拒不报告财产类拒执行为。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许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不以为然,甚至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故意虚报、瞒报、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兑现,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此案也向被执行人传达了一个明显的信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正视个人财产申报行为。反之,不如实申报财产,甚至隐藏、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