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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卖房引连环纠纷 法官倾情调解促邻里和谐
作者:刘?  发布时间:2018-11-28 14:43:11 打印 字号: | |
“真的很感谢你,蔡法官,为我们一家老小保住了这个家!”陈某紧紧地握住承办法官蔡佳伟的手说到。近日,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当事人陈某怀着感激之情,将一面绣着“办案先锋 调解能手”的锦旗送到了蔡法官的手中。 陈某与樊某系夫妻,二人与陈某父母于2008年共同建造了一栋建筑面积为358平方米的房屋。陈某因长期在外工作,房屋便由樊某负责管理。2016年7月,樊某未经陈某同意,便自行做主将房屋卖给了刘某。2017年8月,刘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了段某。段某在付清房款,准备入住之后却发现陈某一家仍住在该房屋中,便要求其立即搬出,而陈某及其父母则认为该房屋为自己所有,拒绝腾出,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段某遂一气之下将陈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院,刘某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连环纠纷案件,三方矛盾一度升级。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蔡法官了解到,各方均因该起购房纠纷引发的连环纠纷而疲惫不堪。陈某的父母更是年近八旬,天天为了自己的房屋愁眉不展,两位老人精神压力大。蔡法官为了缓和三方关系,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实现案结事了,多次上门走访做三方的工作,从情理入手,劝三方换位思考,并进行释法明理。段某和刘某意识到了其在购买房屋时确实不够细心,未认真审核房屋的权属等材料,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最终,在蔡法官的组织协调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段某要回了购房款,陈某一家也保住了自家的房子,三方握手言和。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房屋关系的价值属性较大,大家在办理相关事宜之时,一定要谨慎行事,确保产权明晰,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发生。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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