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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胜执行难】南县法院公布三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作者:唐伟  发布时间:2018-12-06 15:07:03 打印 字号: | |
  典型案例一

                               李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19日8时44分许,蔡某某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在南县茅草街镇八百弓村通村公路上由北往南行驶,行至事发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蔡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伤致重型颅脑损伤,术后,四肢肌力四级,评定为七级伤残;左眼盲目四级,评定为八级伤残。2015年3月10日,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次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蔡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此案起诉到法院后,本院判决由李某赔偿蔡某某16694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未履行义务。2015年8月24日,蔡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局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李某态度恶劣,拒绝签收并拒不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2015年12月10日,本院执行局干警到南县茅草街镇八百弓街道被告人李某的住处,要求其履行义务,但被拒绝。后执行局干警依规定强制传唤被告人李某到法院接受询问,被告人李某拒不配合,并将一名女法警的脸部抓伤。同日,被执行人李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干警进行人身攻击,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被拘留后李某仍认识不到自身错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后南县法院以涉嫌拒执罪将此案移送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李某被南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6年2月3日,经本院执行局调解,李某与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赔偿蔡某某6万元,当场支付5万元,余款1万元1个月内支付。

处理结果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 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李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已就执行内容与申请人达成协议,且已基本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5月15日,南县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李某在当地经营了一家较大的超市并兼贩卖猪肉,生活条件一直较好,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公然抗拒执行,经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法院执行工作环境。

此案执行到位后,一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向社会展示了南县法院执行局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坚决执行到底的决心,有效地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实现了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双赢局面!

                                  典型案例二

                               黄某某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某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盛唐•四月天2-02号楼302的房屋一套,同时启动了拍卖程序。2016年9月30日,案涉房屋在第二次司法网络拍卖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依法裁定将该房屋以二次流拍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办理了过户手续。为便于交付房屋,本院于2016年9月5日即在案涉房屋处张贴了腾空公告,并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将该房腾空、换锁、张贴封条。

2016年12月27日本院欲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刘某某时发现该房屋封条被撕毁,门锁被更换,同时有人搬进了案涉房屋。通过了解,上述为黄某之父黄某某所为,同时黄某某让自己父母搬入案涉房屋居住,意图以此来阻碍案件的执行。通过走访周边群众,承办人找到黄某某。黄某某承认封条是其撕毁的,锁也是他换的。承办人耐心与其沟通,并阐明了拒不迁出的法律后果,但黄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搬出案涉房屋,并威胁承办人,态度极其嚣张,沟通无果。最后,执行法官限定其2016年12月29日前搬离,逾期法院将强制迁出。

2016年12月29日,执行法官查看案涉房屋情况时,发现黄某某并未搬离,在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执行局的大力协助下,我院当即对黄某某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送拘至常德市拘留所。提审时,承办人再次限定其于2017年1月2日前搬离,2017年1月3日本院第二次提审时,黄某某仍以非法理由拒绝搬离。至此,本院认为案外人黄某某多次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作拒执罪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

2017年1月11日,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将其从常德市拘留所提回并刑事拘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7] 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法院的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协助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并已腾空了占住的房屋,可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5月19日,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2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的案外人黄某某私自非法占据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处理的房屋,在人民法院发出腾空公告后,有能力迁出而拒不迁出案涉房屋。后在执行法官多次劝说下仍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且态度恶劣,严重阻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工作,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该案也向社会各界传达了一个信号,构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仅是被执行人本人,案外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阻碍执行,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构成拒执罪。

                                  典型案例三

                              朱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

基本案情

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朱某某、涂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后,朱某某、涂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涂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五日内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朱某某隐瞒了自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债权等财产的事实,向南县人民法院申报无财产。后本院通过南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有车辆过户信息,信息显示2017年11月2日朱某某将登记在其名下车牌号为湘HP1008奥迪Q5小车过户到了其子朱某名下。

2018年1月26日,因朱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逃避债务、隐瞒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2018年4月17日,本院将朱某某涉嫌拒执罪的有关材料移送至南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迫于压力,2018年5月11日,被执行人之子朱某主动将案涉奥迪车开至本院,交由本院处理,同日本院裁定扣押湘HP1008奥迪牌汽车。

处理结果

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朱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8〕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绝报告且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8年7月27日,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92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不服南县法院一审判决,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8年11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朱某某,在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故意隐瞒了自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债权等财产的事实,不如实报告财产,并把车辆无偿转让给其子朱某,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属于典型的拒不报告财产类拒执行为。

在法院执行案件中,许多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不以为然,甚至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故意虚报、瞒报、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兑现,严重影响到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此案也向被执行人传达了一个明显的信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正视个人财产申报行为。反之,不如实申报财产,甚至隐藏、转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则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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