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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赃款,获罪又罚金
作者:龚晚军  发布时间:2018-12-12 18:43:01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提高、电子支付的推广,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令人防不胜防,轻则给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则引发家破人亡的社会惨案。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信类诈骗案,判处被告人谈某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罗某(已判刑)化名王某,冒充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可以提供现货交易的内幕消息为幌子,通过电话、QQ联络诱骗客户李某在陕西榆林某产品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致使受害人李某被骗34.5万元。事后,罗某与肖某共谋,虚构公司给李某补偿损失。2013年11月30日,肖某电话联络李某要求其先支付“保证金及手续费”4.8万元。之后,肖某电话联络被告人谈某,并告诉谈某自己诈骗来的4.8万元要打到谈某的银行账户中。被告人谈某同意提供卡号,同日被害人李某汇入肖某指定账户“保证金及手续费”4.8万元。同年12月1日,肖某和罗某、谈某一同在柜台取款47900元,支付手续费100元,取款人签名为“谈某”,肖某、罗某分别分得2.19万元,被告人谈某分得4000元。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上述伙同他人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28日,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谈某非法所得4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谈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目前,电信诈骗手段多变,不论是电话、短信还是网上聊天软件的信息,只要涉及到钱款一定要提高警惕。很多电信诈骗犯罪分子运用多种诈骗手法实施犯罪,诈骗得手后立即转移赃款,并组织如谈某这样的人提取赃款。此类诈骗成功率高、查处困难、追回赃款的几率小。希望广大群众,在接到涉及钱财的陌生电话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多方面核实情况,谨防上当受骗。
来源: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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